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303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郭泽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300677470258L,,住所地鸡西市恒山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与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鸡西市瀚禹供热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人对法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学文
审判员 孙建国
审判员 李秀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封佳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