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省青田凯金环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浙江省青田凯金环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黑监民监字第54号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浙江省青田凯金环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镇月里湾小区19幢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吴凯军,职务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和平路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延平,职务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省青田凯金环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试点新区47—2栋111号。
负责人:张开军,职务经理。
一审被告: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铎,职务局长。
申诉人浙江省青田凯金环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黑龙江省龙哈锅炉成套安装有限公司、浙江省青田凯金环化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电力工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哈民一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青田凯金环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4年9月1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监(2014)23000000043号民事抗诉书,以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才桂平
代理审判员  闫梁红
代理审判员  李雪松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