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06民初3113号
原告:淮南市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潘集区高皇镇高皇中学北大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977745XR。
法定代表人:程龙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会昌,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昌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高皇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06003063816K。
法定代表人:***,该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市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高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我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南市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淮南市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