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4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朐县恒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寺头镇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349232998K。
法定代表人:刘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飞,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街道洞山东路阳光国际城东区7栋商铺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400MA2PKAN225。
经营者:轩德金,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体勇,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帆,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淮南市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高皇中学北大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8977745XR。
法定代表人:程龙正,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程勋颂,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原审被告:刘斌,男,199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上诉人临朐县恒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以下简称万家惠超市)、原审被告淮南市正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旺公司)、程勋颂、刘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9)皖0403民初3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信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将安徽省玖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皖玖伍资估字〔2019〕第000013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该份报告虽然委托单位是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消防大队,但是该份报告仅作为行政机关确定火灾登记使用,并不能当然取代司法鉴定意见在本案中作为损失发生的证据予以直接适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安徽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取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本案中无法确定实施评估活动的安徽省玖伍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取得上述司法许可,无法确定该机构及具体实施鉴定的人员具有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资格及能力。恒信公司未参与评估过程,没有对万家惠超市提交评估机构的包括部分商品送货单、出库单等资料在内的文件发表质证意见,存疑的文件没有加以排除,从程序上讲,应有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合理保障。从该份报告的内容来看,该份报告漏洞百出,疑点重重,不应当作为认定万家惠超市损失的依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评估机构将仓库面积核定为80平方米与实际不符,仓库的实际面积为50平方米,且该仓库属于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评估机构不应当将该部分列入万家惠超市损失范畴;2.该份报告中,万家惠超市仅提供部分商品的送货单且送货单没有印章,其主张的大部分受损商品更是连任何进货凭证或者其他辅助资料都没有,相关商品的损失是否实际发生,发生损失的商品进货时间、进货数量及金额无证据印证;3.该份报告中部分商品的出库时间是在火灾发生之后,该部分商品涉及金额73520元应当予以剔除,评估机构将该部分商品认定为万家惠超市的损失明显错误;4.该份报告中出具送货凭证的单位与万家惠超市存在利害关系,在万家惠超市没有提供相关商品的发票及付款证据的前提下,上述送货凭证属于孤证,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万家惠超市损失的依据,不能当然作为评估机构进行损失评估的依据;5.评估机构确定商品重置价格不合理,明显高于市场价,如莫斯利安酸奶,评估机构对规格为1×24的重置价格为300元/箱,市场销售价仅约80元/箱,评估机构对此类商品重置的价格是市场销售价的近4倍,恒信公司质疑该评估机构的专业性。一审中,包括恒信公司、原审其他当事人均认为该评估报告不科学,所确定的损失金额畸高,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万家惠超市的实际损失,对该份报告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拒绝恒信公司进行损失鉴定的申请,仍然认定该份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在损失分担比例上,没有充分考虑万家惠超市私搭乱建仓库以及违规存放烟花爆竹的严重违法性,对恒信公司分担损失的比例过重,不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一审中,根据正旺公司、程勋颂提交的淮南市田家庵区阳光国际城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国际城火灾情况说明》以及万家惠超市陈述,可以确定发生火灾的仓库属于万家惠超市违规搭建,确属于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系万家惠超市在城管局和街道责令拆除以后再次违法搭建,且万家惠超市在2018年3月3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2019年1月1日淮南市市区禁放烟花爆竹后仍然违规存放、销售。综上,恒信公司认为火灾虽然系由恒信公司不当引发,恒信公司愿意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本案中万家惠超市存在重大过错,其对损失亦负有重大责任,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到上述违法情节,确定恒信公司、万家惠超市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30%,恒信公司认为责任分担比例不当,对恒信公司不公平,不利于对万家惠超市违法行为的惩戒,不利于良好社会秩序的治理。
万家惠超市辩称,一审法院将安徽省玖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该份报告是由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消防大队委托,相关检材经消防大队确认后提供。从内容上,恒信公司称评估报告中仓库面积与实际不符,并无证据证实。从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多人对仓库的面积叙述都不一样,且基本以目测估计为主,因此以评估报告为准相对客观公正。仓库虽属私自建造,但只要恒信公司造成了万家惠超市的损失,就应当赔偿,与仓库性质无关。涉案仓库已被大火烧毁,很多相关票据、凭证均已灭失,故此,只能根据现有资料进行评估,这也是评估与审计的区别。至于莫斯利安酸奶重置价格远超市场价的问题,经万家惠超实核实,报告中所说300元一件(报告中也明确写了单位是件)并非一提。恒信公司举证的图片仅仅为一件中的一提,当然价格差异巨大。该问题在一审中,万家惠超市已经做出相关解释,如恒信公司有疑问,也可以在一审时申请评估机构出庭作证,现恒信公司以此为由提起上诉不当。二、一审法院就损失分担比例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次火灾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恒信公司的责任所致,操作工人不慎引起火灾,在发生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甚至害怕逃跑,致使火势没有在第一时间得到控制,万家惠超市仅有的过错就是不应在仓库中存放烟花爆竹,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个因素,确定了相应的责任比例,万家惠超市认为责任比例认定准确。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客观、公正,符合本案事实,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恒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正旺公司、程勋颂、刘斌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万家惠超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正旺公司、恒信公司、程勋颂、刘斌赔偿万家惠超市财产损失315561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万家惠超市系淮南市田家庵区阳光国际城经营超市的个体工商户。正旺公司系从事园林绿化、劳务服务等经营的公司。恒信公司系护栏网、楼梯扶手销售、安装等经营的公司。程勋颂系正旺公司员工。刘斌系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淮南市田家庵区阳光国际城小区围栏破损严重,经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本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组织招标,就小区围栏重新拆除及安装,正旺公司中标,之后将该中标工程由恒信公司加工、承揽。2019年3月14日,恒信公司施工人员赵某某、王某某在焊接围栏时不慎,将绿化带引燃,绿化带又引燃万家惠超市,将万家惠超市内货物烧毁。火灾事故发生后,经淮南市田家庵区消防大队作出“淮田公消火认字(2019)第0005号”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19年3月14日16时许,田家庵区阳光国际城东区7号楼外西侧发生火灾……,火灾烧毁、烧损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建筑装修、待售商品、生活用品等,无人员伤亡。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起火部位为田家庵区阳光国际城东区7号楼外西侧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仓库南侧绿化,起火点为超市仓库南侧绿化处小区围栏附近,起火原因为赵某某、王某某电焊切割操作不慎引起……。2019年3月2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消防大队委托安徽省淮南市玖伍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损毁物品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万家惠超市损失金额为315561元。
另查明:万家惠超市被火灾烧毁的仓库,系万家惠超市私自建在其营业门面旁边的小区绿化带的简易棚,简易棚用于仓储超市销售的酒水、香烟等生活用品,同时,简易棚内放置了烟花炮竹,经庭审后核实,万家惠超市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期。
一审法院认为,恒信公司系护栏网、楼梯扶手销售、安装等经营的公司,其在加工、承揽本区阳光国际城围栏拆除、安装工程的施工中,应当保障小区内人员及财产的安全。火灾发生后,通过消防部门的认定,由于其公司的施工人员,在电焊切割操作不慎,引起大火,并且将万家惠超市内的物品烧毁,因此,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后果,应当承揽侵权赔偿责任。万家惠超市的经营者轩德金经营超市,应当依法在工商登记的具体位置从事销售,而本案因火灾损毁的物品,均在万家惠超市私自搭建的简易棚内,该简易棚建造在小区绿化带上,且棚内没有安装消防器材。另外,万家惠超市在烟花炮竹经营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在简易棚内放置烟花,上述情况,是涉案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扑灭大火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不断扩大。因此,万家惠超市在本案中,也应当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正旺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实际侵权人,系恒信公司施工人员,因此,正旺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程勋颂、刘斌系正旺公司、恒信公司工作的自然人,因引起火灾事故的责任方为恒信公司,因此,自然人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关于正旺公司提出,安徽省淮南市玖伍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不能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以及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的事由,一审法院认为,经法院核实,安徽省淮南市玖伍评估公司具有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评估委托人为公安消防机关,而非万家惠超市,综合上述情况,涉案评估报告应当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正旺公司提出重新评估的理由不能成立,评估报告价值315561元,予以认定。综上,本起火灾事故的发生,系正旺公司施工人员操作不当,是引起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万家惠超市乱搭乱建,放置烟花等易燃易爆物品,系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扑灭大火,造成损失扩大的原因,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案情,确认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30%。判决:一、临朐县恒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220892.70元(315561元×70%);二、驳回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33元,减半收取3016.50元,由田家庵区万家惠超市负担905元,临朐县恒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111.50元。
二审中,恒信公司为证明其上诉观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本院组织质证并认证如下:
规格为1×24的莫斯利安酸奶购买发票及箱体照片(照片4张)。证明:规格为1×24的莫斯利安酸奶市场售价为80元,消防大队委托的价格评估机构为300元,是市场正常售价的近4倍,证明价格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明显虚高,严重失实,该评估报告不能客观公正反映万家惠超市的经济损失,不应当作为认定经济损失的依据。
万家惠超市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和证明观点有异议。评估报告的300元为一件,一件中含有6提。恒信公司举证图片中的所谓一箱,其实是一提,和评估报告中的“箱”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恒信公司举证一提80元市零售价,这样计算的一件或者说一大箱应当是480元,评估报告以进货价评估,没有以零售价评估市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的。
本院综合评估报告及其他证据,对万家惠超市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评估报告的认定及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妥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物品的损失系火灾引起的,不同于对其它存在物的估价。淮南市田家庵区消防大队作为专业的火灾预防控制单位,在第一时间亲历现场并随后对事故损失委托了专业机构进行了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了专业的调研分析。本院与一审对此认定一致,一审采纳淮南市田家庵区消防大队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火灾损失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恒信公司对此上诉缺乏证据支持,不予采信。关于责任比例划分一节,淮南市田家庵区消防大队对火灾原因作了明确的分析判断,一审在划分责任比例时已经考虑到万家惠超市乱搭乱建,放置烟花等易燃易爆物品及火灾发生后不能及时扑灭大火,造成损失扩大等因素,故万家惠超市在本案中应当承担30%的次要责任合理允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恒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33元,由临朐县恒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永
审判员 张晨
审判员 魏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长梅
书记员李时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