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与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13民初655号
原告:**,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培军,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集镇园区西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倩玉,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圩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吴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肯创催化剂再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4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4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庄 严
人民陪审员  虞惠萍
人民陪审员  倪美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卢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