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403号
申请人: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电投大厦B座12层西半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伽,***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高新四路2号汇鑫云创空间第三层03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中保全一案,申请人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4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浐灞商务中心支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5197.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3月23日至2024年3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3)陕0104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