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财保34号
申请人: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伽,***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3年3月7日收到银川仲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提请财产保全的函,申请人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4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2023年3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价值374400***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74400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宁夏中汇时代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23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西安高瓴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工商银行西安浐灞商务中心支行(账号: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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