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民(商)申字第012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桥出口加工区新金桥路27号1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庞鑫,北京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国药恒瑞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6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国药恒瑞美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锐珂亚太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于洋
代理审判员*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史明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