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502民初272号
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504-44。
法定代表人:李维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影,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家园。
法定代表人:高学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泉,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向南100米。
主要负责人:姜运海,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敏,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向南100米。
主要负责人:闫瑞斌,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盈公司)与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创公司)、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影、被告北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泉、被告建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敏、被告财政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凯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人民币1632455.6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1632455.6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住建局、财政局与被告北创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了本次施工的工程概括等详细情况。被告北创公司与原告于2018年4月签订《李海务镇街道改貌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详细的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作期限、质量标准、安全目标、劳务报酬及劳务报酬的支付时间等相关内容。《合同》签订后,2018年3月20日原告方项目经理杨清华带领施工人员进场,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至2018年12月5日施工完毕,杨清华带施工人员离场。原告离场后,被告进行了施工验收,2018年12月20日住建局和财政局对原告所施工的区域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于2018年12月向被告北创公司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但被告北创公司对原告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不予理踩。直至2019年11月19日,在原告多次的沟通下,被告北创公司的分管经理闫海宁才对内部结算单(也就是本次施工的工程结算报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北创公司盖章,但被告北创公司就是不在内部结算单盖章。内部结算单确定了总结算款为3811955.61元,也就是被告北创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施工款人民币3811956.61元,至今被告北创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施工款2179500元,被告北创公司还尚欠原告施工款1632455.61元。原告对该款项多次向被告北创公司索要,被告北创公司以多种理由和借口拒付,其中一项就是被告住建局和财政局未向被告北创公司支付总施工款,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分包施工款。截止到目前,被告北创公司还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作为原告为了本次的施工已经垫付了很多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等。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创公司辩称:对于原告诉求劳务工程款的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同意向原告支付。原告的第二项诉求发生在2020年4月7日,我公司对该项诉求不予认可。
被告建设局辩称:一、我单位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要求我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我单位将聊城江北水城旅欧度假区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及小城镇提升工程项目EPC发包给被告北创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我单位与原告之间无发包关系,不是合同相对人。被告北创公司未经我单位同意且未告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属于违法分包,我单位没有付款义务。二、我单位与被告北创公司之间尚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我单位没有付款义务。我单位与北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最高限价为9429.56万元,最终结算价款以经审核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和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并按照《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的相关规定结算,总价下浮2.09%。最终结算价为EPC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其中勘察设计费占结算价款的2%。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1.1中第二条,竣工验收合格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财政部门对建设投资进行评审,最终结算以招标人委托的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工程竣工时间为2020年1月份,目前正在由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尚未进行结算,故我单位没有付款义务。三、被告北创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工程分包,且存在工期延误等违约情形,我单位有权向其索赔,并将北创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从工程价款中扣除。1.北创公司擅自分包的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8.1条,工程分包需经业主书面签证同意后实施,承包人应在分包单位进场前30天将其所有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的企业资质等文件上报至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书面同意后方可进场,否则发包人有权从竣工结算款中扣除此分包总工程款的20%。承包人北创公司从未向我单位上报分包事宜,也未将相关资质文件上报发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我单位不承担向原告付款义务。2.北创公司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工程竣工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前,北创公司直至2020年1月份才竣工,严重超期,应当按照合同第三部分第4.4.2.3c条约定的“工期每延误一天,每天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延误工期超60日后,工期每延误一天,每天按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限额为项目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并同时承担工期延期造成的利息支出、超期临安费以及其他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四、我单位已经支付的和北创公司被冻结的在我单位处的应收账款共计6400余万元。截至2020年1月23日,我单位已经支付北创公司工程款约为1857万元。2019年12月17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单位下达了(2019)鲁07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07民初1286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北创公司在我处的应收工程款4600万,对于该部分被冻结的应收账款,我单位依法不应当向北创公司支付。综上,我单位目前没有向北创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也不应当向原告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被告财政局辩称:我单位并非涉案合同当事人,我单位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不应当作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内部结算单、书面单据、竣工验收证书、对账单等,被告住建局提交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初1286号民事裁定书、(2019)鲁07民初1286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因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美丽乡村示范片区及小城镇提升工程项目,住建局与北创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工程概况:本项目涉及朱老庄镇、凤凰街道办事处市级美丽乡村示范片区以及凰街道办事处驻地李海务小城镇提升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以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工程竣工日期:2017年12月30日前,包括设计全部建(构)筑物及室外配套设施施工。合同最高限价为94295600元,最终结算价款以经审核确认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和经审定通过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并按照《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的相关规定结算,总价下浮2.09%;最终结算价为EPC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内容,其中勘探设计费占结算价款的2%。
2014年6月份,北创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甲方)与凯盈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工程名称:李海务镇街道改貌工程。承包范围:分包范围内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所示和隐含的、根据现场情况发生的及双方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劳务内容:李海务镇街道改貌全部工作内容。工作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下达的开竣工日期执行。劳务报酬:本案工程的劳务报酬采用下列第3种方式计算,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工程量综合单价,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采用第(3)中方式计价的,劳务报酬共计4634728元,此劳务报酬价款只作为签订合同的暂定价款,不作为劳务分包的最后结算结果。不同工作成果的工作量综合单价见附表。项目经理及人员: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周天元,职称为项目经理,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杨清华,职称为项目经理。乙方所承担的全部工作完成,经甲方核实认可并履行相应手续后3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完整的工程结算报告与结算资料;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上述报告与资料后3天内进行核实,按本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确认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并在完成正式验收(批复了验收报告),乙方提交真实完整的工资发放证明、劳务发票,扣除其它往来款项、违约金后,视业主结算工程款到位情况向乙方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始施工,现已施工完毕并投入使用。2019年11月19日凯盈公司与北创公司对于美丽乡村李海务街道工程出具内部结算单,确定结算收入为3811955.60元。2020年4月7日北创公司向凯盈公司出具对账单,内容如下:由贵单位施工的聊城美丽乡村改造项目,结算金额381.195561万元,已支付金额如下:1、2018年6月15日30万元;2、2018年9月10日8万元;3、2018年11月20日10万元;4、2019年2月3日20万元;5、2020年1月6日149.95万元,合计已支付217.95万元,未支付163.245561万元。
因北创公司与住建局在双方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且住建局因北创公司的其他债务而被其他法院裁定不向北创公司支付涉案工程款,至今双方未进行结算。
本院认为:原告与北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案工程现已交付使用,且经双方于2020年4月7日核对,北创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632455.61元,原告要求北创公司支付该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对支付工程款的期限无明确、具体的约定,故本院依法确定由北创公司以163245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北创公司与住建局因客观原因至今未对涉案工程进行价款核算,住建局是否欠付工程款、欠付多少无法确定,故原告要求住建局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财政局无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财政局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2455.61元;
二、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支付方式和标准为:以163245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区财政局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2.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北方创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爱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