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凯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0147号
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504-4。
法定代表人:李维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悦发,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汾水道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居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彤光,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天津文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以还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2.50元,由原告***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嘉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