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煤田地质局油气资源勘探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11民初3172号
原告: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路99号茶山竹海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满向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2月22日,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油气资源勘探队,住所地长沙市万家丽中路三段76号。
法定代表人:曾琳,队长。
原告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煤田地质局油气资源勘探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与撤诉。
本案受理费427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