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青岛卡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02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商初字第80099号
原告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卡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卡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89元,减半收取4694.50元,由原告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