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145344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店上村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

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178万元,本院于20187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178万元,已执行0万元,尚有15.17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已依法限制甘肃瀚宇投资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01145344号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林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有昌

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