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15执393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512XXXX),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店上村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红,总经理。
被执行人: 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358XXXX),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西潞苑39号楼北京西潞苑招待所301室。
法定代表人:时凤英,总经理。
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京0115民初116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50 000元、违约金22 776元及案件受理费105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人民币50 000元、违约金22 776元及案件受理费1053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金源诗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秋浩伟业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守国
审 判 员 马元凯
审 判 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吉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