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28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安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43号2号楼一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国投伊士顿电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大涧社区村委南2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安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国投伊士顿电梯产业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14民初4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岛国投伊士顿电梯产业园有限公司已经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执284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