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6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429号
原告深圳市天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俞飞,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君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天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瀛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94元,本院减半收取为6047元,由原告深圳市天彦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