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民初5003号
原告: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87297818K。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其余信息不详。
原告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以双方以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0.00元,由原告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加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