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21财保15号
申请人: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87297818K。
法定代表人:**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东侧好世界花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52815.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52815.00元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PZDM201952030000000171)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承诺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裁判、调解或决定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利,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凤凰城支行,账号:53×××06),金额以252815.00元为限。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784.00元,由申请人贵州九鼎车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梁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