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24民初304号
原告:昆明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联家社区居委会范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34444L。
法定代表人:姚企傧,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万斌,*太发,云南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工业园区哨箐机械加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009536X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昆明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昆明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嘉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