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4民初657号
原告:***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P3U3N7L。住所地:无锡市华庄街道高运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黄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男,198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009536X2。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哨箐机械加工园。
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总经理。
原告***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迦南飞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宣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