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7343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 沈 雯
书记员 朱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