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5268号
上诉人河南双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荥阳利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中冠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曹星、张雪、大河建设有限公司、葛桂森、刘霞、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2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河南双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双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河南双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河南双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文兵
书记员 周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