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柳城贸易有限公司与大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04民初1361号
原告河南柳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柳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河南柳城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柳城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计533元,由原告河南柳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春阳
法官助理李玉琳 书记员付保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