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民初2785号
原告:***,女,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大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西岸花园****-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0424875XE。
法定代表人:吴建清。
原告***与被告杭州大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管 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彭娜娜
书 记 员 胡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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