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02民初3234号
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金安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2556326364R。
法定代表人:孙增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邱县邦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913415220584827432。
法定代表人:*祝超。
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霍邱县邦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20元,减半收取7610元,由原告六安前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鑫
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