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西街**div>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护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山东护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护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当事人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护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2285元,由原告山东护航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洪茂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冯素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