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21执61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自***盐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邹成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自***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自***盐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自***盐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7314.3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浩伦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虞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