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自贡驰宇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民申5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青浦工业园区崧泽大道9881号。
法定代表人:黄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振山,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自***盐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来牟镇平安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邹成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自***盐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 凌
审 判 员  杨 军
审 判 员  郭张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豫
书 记 员  程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