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9256号
原告: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崧泽大道988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民发盛特区6幢1**6-0601号。
原告上海松川远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湖北君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