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利民,男,195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男,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邢太南,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告:阳新县兴国镇滑石村东山采石厂。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59708608E。
投资人:***,厂长。
原告***与被告***、孔利民、**农、***、***、邢太南、阳新县兴国镇滑石村东山采石厂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58元,减半收取计10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浦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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