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兴国镇滑石村东山采石厂

某某与阳新县兴国镇滑石村东山采石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222民初1174号
原告:邵磊,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家庆,湖北才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新县兴国镇滑石村东山采石厂,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滑石村。
负责人:***。
原告邵磊与被告阳新县兴国镇滑石村东山采石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80元,减半收取3090元,由原告邵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