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4民初21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盈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湖塘镇鸣新西路128号湖塘科创园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盈能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