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盈能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州市盈能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824民初215号 原告:***,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盈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区湖塘镇鸣新西路128号湖塘科创园1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盈能电气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