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波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新波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3855号之一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丰善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广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庆梅,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方方,北京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新波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白云新村山庄北二街2号6008室。
法定代表人李虎,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宏庆,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新波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起诉,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并于10月21日开庭审理。审理中,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阿玛西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30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威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尹
书 记 员 董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