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866号 原告:***,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183号5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300元;2、判决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城关区塔的消防安装工程,原告及其工友经***召集到该工程处务工。原告从2019年4月工作至2020年1月,但被告一直拖延给付工资。后经原告及其工友催要,被告***在领班***出具的工资表上签字确认,确认欠付原告的工资为3300元。此后被告***仍拒绝履行。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对工人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与原告及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劳务关系,原告诉请被告甘肃铠旋消防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费属诉讼主体不当,原告应将实际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另行诉讼,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