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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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9民终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学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9037910-9。法定代表人苏奋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寇永伟,系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查明事实不清,对本案定性不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敦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退还上诉人***。审判长徐林代理审判员寇晨代理审判员何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