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0103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6)甘01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