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和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1民终4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月7日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华通电气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庭审时当庭申请撤回上诉,其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678.50元,由上诉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邱彬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