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森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森安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博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31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森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卢冬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博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喻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103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博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森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850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818507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博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查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此外,经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其他房产、车辆、土地及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告之本案执行情况及其权利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欧阳鹏善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焕 安
书 记 员 徐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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