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59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申请人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