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596号之一
原告: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赢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烁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请求撤回起诉,该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654元,合计诉讼费1,679元,由原告上海驼路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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