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38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锦绣华庭**B1。
法定代表人:吕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少华,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系贵州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府北路****附**
法定代表人:马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久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钟山开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2民终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兴久和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存在违约符合单方面解除合同情形错误,本案不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签订的《钟山区大湾镇、汪家寨镇及双戛社区2017年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依法不应当解除。兴久和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且协议并未约定验收的具体期限,苗木可能存在假死状态,刚中止6个月的苗木不具有验收价值;协议未约定补植补种具体期限,钟山开投公司未经兴久和公司同意,擅自安排第三方补种,并非兴久和公司违约;钟山开投公司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2、协议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兴久和公司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款。3、即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钟山开投公司单方计算的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协议中没有约定苗木单价,但是兴久和公司提交的《情况报告》中明确了各苗木单价,如肥料款、肥料转运、打坑费用、履膜费用等费用均应予以扣减。据此,兴久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钟山开投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对证据认定正确,审理程序没有任何瑕疵。兴久和的再审申请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兴久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审判长 李 静
审判员 常礼贵
审判员 周 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