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执186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府北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55048095J。

法定代表人:吕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苑蓉,女。

被执行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国酒大道锦绣华庭**B1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51923944Y。

法定代表人:吕涛,系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2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执行款及案件受理费3841182.91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40812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0年9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0年9月10日,本院向六盘水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提起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委托仁怀市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日本院委托仁怀市人民法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2020年11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民申3803号民事裁定书,指令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201执18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刘春雷

审判员 陈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刘叶青

书记员 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