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民再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国酒大道锦绣华庭21楼B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551923944Y。
法定代表人:吕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府北路11号7栋附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55048095J。
法定代表人:马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黔02民终935号民事判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黔民申380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请求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790元、被申请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审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93627元,由申请人贵州兴久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448元,被申请人贵州钟山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79元。
审 判 长 刘 靖
审 判 员 张 嘉
审 判 员 付振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叶 蕾
书 记 员 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