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5919号
原告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麻家坞镇南马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5545200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五胜,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被告***,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原告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五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玉坡
人民陪审员*倩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