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702执恢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麻家务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浩大电力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浩大电力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商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91653.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59元,保全费2020元。
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于2019年3月18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18年8月16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浩大电力物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轮候查封了第三人***位于河北省任丘市xxx区14号楼5单元510房屋。案外人周五胜、***对查封***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裁定中止对坐落于河北省任丘市xxx小区14号楼5单元510房屋的执行。且本案查封的房产为轮候查封,需首封法院先行处置,属不可处置财产。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300900元。
分别于2018年12月15日、2019年2月21日分别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其名下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有公安部登记车辆信息,2019年3月20日查封了车籍,属不可处置财产。公司登记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xx路xxx园xx小区B号楼2-2011。2019年2月2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不动产、无土地、无收益类保险。并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吕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谷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