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

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2民初2996号
申请人: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麻家务镇南马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申请人河北明星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屋进行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一套(位于任丘市金盾华庭小区14栋5单元510号),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