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普华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普华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10164号
申请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恬庄村太平六组。
法定代表人:潘卫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华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检法北侧北京四中旁彩虹城项目2幢3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申请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华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华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富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普华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2万元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