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1民初153号
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邢西富,董事长。
被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沙戈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山东沂蒙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