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02民初6850号
原告:泰安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郑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妍,山东盈和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何培忠。
被告:**,女,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原告泰安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安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市恒信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逯元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