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泰润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4136号
申请人: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沙戈庄驻地。
被申请人:诸城市泰润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石桥子镇王院社区前王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MA3C1F8C90。
申请人山东科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诸城市泰润饲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诸城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银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 萌